有效状况: 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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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上海地区巴氏杀菌乳产品,在杀菌后灌装、冷藏、出库、移库、运输、接收等过程中的技术条件和操作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本规范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408.1 巴氏杀菌乳
GB12693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巴氏杀菌乳
以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制成的液体产品。
3.2 后冷链
为保证巴氏杀菌乳的质量,从产品灌装封口起,直至最终到达消费者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冷藏技术条件和操作要求。
3.3 产品移库
在企业管辖范围内,将产品从一个成品库转移到另一个成品库的过程。
3.4 产品出库
产品离开企业成品库,进入流通领域的过程。
4 技术要求
4.1 产品灌装
4.1.1巴氏杀菌乳物料灌装温度,按不同保质期要求规定如下:
保质期为5-10天的,灌装温度为7℃以下,冻结点以上;
保质期为5天以下的,灌装温度为10℃以下,冻结点以上。
4.1.2在灌装过程中,如果灌装间的空气不是正压,不得随意打开,应随开随关。
4.1.3产品在灌装过程中,应“随时灌装,随时入库”。因设备或其它原因造成灌装中断,在物料温度高于10℃以上时,其半成品不得混入到正常产品中,须经品控部门确认后方可进入成品冷库。
4.2 产品冷藏
4.2.1巴氏杀菌乳成品的冷藏温度,按不同保质期要求规定如下:
保质期为5-10天的,冷藏在7℃以下,冻结点以上的工厂成品库内;保质期为5天以下的,冷藏在10℃以下,冻结点以上的工厂成品库内。
4.2.2存放在成品库内的一律为合格品,严禁堆放不合格产品。合格成品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成品库不得贮存其它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以及可能引起串味的物品。
4.2.3堆放在成品库内的产品,须距离墙壁2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产品的搬运。产品严禁直接堆放于地面,防止交叉污染。
4.2.4产品搭配应在成品库内进行,既为出库作前期准备,也能有效维持产品的冷藏温度,保证产品质量。
4.2.5成品库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做好清洗消毒记录。清洗消毒的方法必须安全、卫生,防止人体和食品受到污染。使用的消毒剂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2.6成品库应有温度计、温度测定器或温度自动记录仪,成品库的温度应作为乳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派专人定时进行检查、记录。偏离时及时纠正并对该时段内产品重新进行检查确认。
4.2.7成品冷藏库中的温度计(表)应按计量器具要求定期进行检定。
4.3 产品移库或出库
4.3.1移库或出库产品的中心温度,按不同保质期要求规定如下:
保质期为5-10天的,在7℃以下,冻结点以上;
保质期为5天以下的,在10℃以下,冻结点以上。
4.3.2当室外温度≥25℃时,产品一次移库或出库到装车完毕的时间,不宜超过30分钟;当室外温度≤25℃时,产品一次移库或出库到装车完毕的时间,不宜超过1小时。
4.3.3企业应建立移库单(列明移库时间、移库地点、移库品种、移库数量、产品温度和包装检查情况、执行人等)和出库单(列明出库时间、出库品种、出库数量、产品温度和包装检查情况、执行人等),承运者应随车携带。
4.3.4移库中所涉及到的中转成品库应到上海奶业行业协会备案,以备查核。中转成品库的技术条件和操作要求,同4.2 产品冷藏。
4.3.5当运输工具为冷藏车,且冷藏车性能良好,产品出库温度也达标的情况下,建议产品出库时间为生产当日20点以后。
4.3.6当运输工具为保温车时,产品出库时间应根据不同季节的室外温度而定:当室外温度≤25℃时,建议产品出库时间为生产当日20点以后;当室外温度为≥25℃时,建议产品出库时间为生产当日22点以后。
4.4 产品运输
4.4.1运输巴氏杀菌乳应采用冷藏车或保温车。
4.4.2在装车前,冷藏车司机负责将车厢进行预冷,直至车厢温度低于15℃以下,方可接货装车。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中心温度不高于10℃。并同时做好运输途中的车厢温度记录。当发现制冷设备有异常,应停止使用,及时报修,保证在运输途中每辆冷藏车的制冷设备运转良好。
4.4.3冷藏车(保温车)应装设可正确指示车内温度的温度计、温度测定器或温度自动记录仪,记录车辆在运输途中的车厢温度。
4.4.4当室外温度≥25℃时,保温车内应有相应的降温措施,尽可能降低车厢内温度,确保产品冷链的不中断。
4.4.5在运输站点上,建议每辆运输车卸货站点应控制在40个以下,以减少开门次数,保存冷气(特别在高温时期)。
4.4.6在没有冷藏车的条件下,每辆运输车运输时间,建议应控制在6小时以内。
4.4.7每天运输结束,运输车应进行清洗消毒,保证车厢内、外清洁卫生。
4.5 中转站(含发奶站)
4.5.1中转站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滋生的潜在场所等易遭受污染的情形;中转站及临近区域的空地、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其他硬质材料或绿化,防止尘土飞扬、积水。
4.5.2中转站应设有流通冷藏库或通风条件良好、具备防雨措施的场地。流通冷藏库的温度应控制在10℃以下,冻结点以上,存放产品要求同产品冷藏4.2。流通冷藏库及发奶站的管理员应着装整齐,具备有效的健康证,每天负责对物流车辆的监控记录(包括接货时产品中心温度、车厢清洁情况、是否混装等),监控记录应准确、及时;对于没有条件设立流通冷藏库的公司,产品必须保证在到达中转站一小时内分流,在夏季高温季节,中转站员工还应采取一定的隔热保温措施,保持产品冷链的延续,品质不受影响。
4.6 产品接收
4.6.1 商场或超市
4.6.1.1 产品到达商场或超市的中心温度为10℃以下,冻结点以上。
4.6.1.2商场或超市应配置数量足够的冷藏库或冷风柜。如数量不足的,可安排多次配送,以确保产品接收后全部置于2℃-6℃的冷链下保存。
4.6.1.3冷藏库或冷风柜放置区域的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并有有效的防蚊蝇、防鼠、防尘、防腐、通风、照明等设施。
4.6.1.4商场或超市应派专人接收,并在一小时以内将产品收入冷藏库或冷风柜,进行冷藏保存。销售产品顺序,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且不得与非食品、有毒有害、易串味的物品混装混放,防止污染乳品。搬运、上柜、理货人员作业时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已过期或有严重污垢、已变形或已漏包的产品,不得入库及上柜销售。
4.6.1.5直接与乳品内包装物接触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时手部应保持清洁,不得涂指甲油,不得喷洒香水,手接触脏物、上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洗手才能作业,防止污染乳品。
4.6.1.6商场或超市冷藏库、冷风柜温度应控制在2℃-6℃,冷风柜内外层温差不应超过4℃。并作为质量控制点,商超应设专人定时检查记录,保证产品中心温度在8℃以下。
4.6.1.7商场或超市应建立冷藏库或冷风柜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其配备的温度测量仪器应按照计量器具检定要求定期鉴定,确保显示温度与实测温度相一致。既对生产厂家负责,也对消费者安全负责。
4.6.1.8商场或超市应配备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和专职质量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对每批进货产品的内外包装、保质期、标识等进行抽检,检查不合格不得上柜。严禁在无冷藏条件下销售或促销巴氏杀菌乳。
4.6.1.9商场或超市在乳品销售区域应有明确的冷藏标识或冷链保护指示性标识,引导消费者正确采购、存放巴氏杀菌乳。或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卖场内专用周转型购物冷藏袋(筐)和冷藏冰块,并向消费者积极宣传产品冷链常识,尽量缩短产品脱离冷链的时间。
4.6.2 社区
4.6.2.1对于送奶上门的饮户,送奶小车应清洁卫生,具有保温条件,在高温期间有降温措施。送奶员保证产品在早上6:30以前送到饮户奶箱(有特殊要求的饮户除外);对于零卖经销商,厂家应指导他们做好产品的保存工作。特别在夏季高温期间,应采取放置冰袋等有效的冷藏措施。
4.6.2.2饮户奶箱应安装在通风、阴凉处,由送奶员负责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奶箱整洁、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4.6.2.3在高温期间,生产厂家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向饮户及消费者宣传牛奶的冷藏保存常识,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投诉发生。
4.6.2.4对于社区经销商,生产厂家应督促他们加强送奶员工的卫生管理。
4.6.2.5对于零售商,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市场监督,杜绝一切不利于巴氏杀菌乳零售的因素产生,保证食品安全。
4.6.3对消费者的宣传
4.6.3.1对于订奶户,应在每天7点以前按时取奶、饮用,或立即放入冰箱内冷藏,尽量在当天饮完。
4.6.3.2对于零买的消费者,当购买时间超过上午8点,应建议其通过小心品尝,注意乳品是否有变质现象发生。
4.6.3.3对于进入商场或超市购买乳品的消费者,应尽量缩短购买巴氏杀菌乳后,在冷链外的停留时间;或将购买巴氏杀菌乳的顺序,放在购物的最后,以缩短冷链的中断时间。
4.6.3.4屋顶形包装的巴氏杀菌乳,因其保质期较长,消费者在购买后,应在保质期内尽量提前饮完。在启封后不能一次饮完的,也应在冷藏条件下二天内饮完。
5合格与否的判据
判断巴氏杀菌乳合格与否的依据,是国家标准GB5408.1《巴氏杀菌乳》所规定的技术指标。
6 附则
本试行稿自2005年7月11日,经业内单位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后生效: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