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關可臨報道:禁止散養家禽條例已經生效,不過政府昨日向立法會提出修訂法例建議,容許在禁止散養家禽條例實施前已經飼養寵物家禽的人士獲得豁免,但有關人士需要向當局提交足夠證據作證明。另外,如果任何人以虛假證據獲得豁免,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衛福局及漁護署官員昨日出席一個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時,為了照顧小部分飼養家禽作寵物的市民的需要,政府建議就《2006年廢物處置條例(修訂附表4)公告》及《2006年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禽畜飼養的發牌)(修訂)規例》作出修訂,將在禁止散養家禽法例生效前已飼養寵物家禽的人士,列為獲豁免人士。
希望申請人士需要向漁護署署長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有關的家禽在禁止散養家禽法例生效前已被作為寵物飼養,才可獲漁護署署長考慮給予豁免;而如果沒有足夠證明,則需以法定聲明形式申請豁免。市民獲豁免後,將需要為家禽注射疫苗及讓漁護署抽取家禽糞便樣本檢驗。
當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任何人如果提供虛假或不正確的證據以使某家禽獲得豁免,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同時,修訂建議漁護署可根據就豁免施加的條件,派員到有關處所巡查,以確保有關的生物安全措施和其他相關的條件已被遵守,如有關條件被違反,豁免可被撤銷。
另外,文件又表示,當局會考慮視乎個別申請者的情況和條件,考慮為希望繼續飼養賽鴿的人士發出「動物/禽鳥展覽牌照」,並為飼養二十隻以下少量賽鴿的人士另訂牌費。至於牌費水平,當局則表示需要進一步研究。飼養賽鴿的人士亦需要確保家禽合乎生物安全措施及不能對他人構成滋擾等條件,而漁護署亦會派員巡查,違反任何條件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一千元,而牌照亦可以被取消。
在昨日的會議上,有議員認為要市民提供證明有難處,建議只需使用法定聲明形式申請豁免。但衛生福利局官員擔心法定聲明會被濫用,認為建議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