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第73号
【发布日期】2006-11-24
【生效日期】2007-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农业部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农业部令第73号)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已于2006年11月7日经农业部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部 长 杜青林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第三条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依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立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依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