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尾寒羊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系培育和小尾寒羊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小尾寒羊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小尾寒羊资源保护、生产经营、新品系培育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户自繁自用的除外。
第三条 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小尾寒羊和培育小尾寒羊新品系。在小尾寒羊资源保护、新品系培育及生产经营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保护
第四条 小尾寒羊品种资源保护采取保种场与保种区相结合的方式。保种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经济杂交。
第五条 建立小尾寒羊良种繁育体系。根据《山东省小尾寒羊良种登记暂行办法》,对小尾寒羊种羊场和养殖大户的良种公、母羊进行良种登记,划分出小尾寒羊核心群和扩繁群。
第六条 各主产县要制定出小尾寒羊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并根据繁育、推广需要,合理布局建设种羊纯繁场。在主产区内,扶持、引导一批管理规范、有实力的大型规模养殖场。
第三章 生产
第七条 小尾寒羊生产采取场户结合的方式,鼓励主产区和建设小尾寒羊种羊场,发展规模养殖,逐步提高生产水平。
第八条 种羊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址选择 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地或饲料地;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二)技术力量 从事种羊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相关学历。直接从事种羊生产的工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能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工人岗位证书。
(三)规章制度 制定种羊选育计划,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种羊饲养管理、育种繁殖、疫病防治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且严格执行。
(四)种羊规模 建立核心繁育群,基础母羊达100只以上;种公羊不少于6个血统,且系谱清楚;种羊年更新率15%以上。
(五)种羊质量 种羊必须符合山东省小尾寒羊品种标准。
第四章 经营
第九条 单独从事种羊外调的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种羊饲养、饲料供应等基础设施;
(二)场长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能熟练掌握种羊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从业人员资格证。
(三)具有一定的存栏量,基础母羊必须达到只50以上。
(四)消毒、防疫设施设备完善齐备。
(五)具有完善的防疫制度。
第十条 销售种羊,须符合山东省小尾寒羊品种标准二级以上(包括二级)等级标准,其中,种公羊须达到一级以上(含一级)等级标准。销售的种羊必须附具种畜系谱、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等“三证”,并建立售后服务制度。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一条 小尾寒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小尾寒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种羊场和种羊经营调拨点的建立与认定,须符合当地的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并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种羊纯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场提出申请,通过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所在市进行审核,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种羊经营调拨点的管理暂委托市地管理。许可证的申领,由调拨点提出申请,所在县同意,市组织验收,验收后,统一报省畜牧办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于无证经营的,销售种羊不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动物检疫合格证的,按照《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对销售劣质种羊或以次充好的种羊经营调拨点,责令停业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种羊场和种羊调拨点,每年要将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种羊外调等情况向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报告。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种羊场和种羊经营调拨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小尾寒羊经营有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