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对进沪畜禽及其产品安全监管意见。凡进入上海市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来自规模化生产的饲养场和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沪单位名录由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和有关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共同确认,并定期由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公布。
对畜禽饲养场的要求是,生猪饲养场年存栏在千头以上,肉禽场年存栏万羽以上,生产过程中必须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建立质量记录档案,对防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建立台账,保证有据可查。必须与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订承诺书,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产地屠宰加工企业必须是省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必须与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同时,对进沪畜禽及其产品实行"进沪专用标志"管理制度,其标志由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检疫证明右上角粘贴由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统一印制的"进沪专用标志"。凡未持有"进沪专用标志"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沪,上海市境道口一律不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