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日前公布了《关于对家禽业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对受“禽流感”疫情影响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但通知发布(4月5日)之前已经缴纳的不再退付。
《通知》规定,北京市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农业部门收取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工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市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通知》要求,实施该政策期间,各有关单位每月应向市财政报送“禽流感免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表”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