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还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处理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转让、涂改肉品品质检验证明、检验印章的,收缴其转让、涂改的证明、印章,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肉品品质检验证明、检验印章的,收缴其伪造的证明、印章,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