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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11月1日施行

时间:2006-05-09 来源:不详 作者:admin 点击:
        近日,从甘肃省政府获悉,从11月1日起,《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甘肃省境内屠宰家畜必须在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未经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家畜。   《办法》还规定,
        近日,从甘肃省政府获悉,从11月1日起,《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甘肃省境内屠宰家畜必须在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未经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家畜。

  《办法》还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处理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转让、涂改肉品品质检验证明、检验印章的,收缴其转让、涂改的证明、印章,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肉品品质检验证明、检验印章的,收缴其伪造的证明、印章,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