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用药记录,如实反映用药情况,规范用药行为。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法律责任: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二、禁止购买、使用违禁药物。
a)、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渔药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份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法律责任:
责令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禁止人用药用于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法律责任: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c)、禁止原料药和兽药添加到饲料中
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法律责任: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d)、禁止使用未开具处方的处方药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法律责任: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