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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的“征收依据”到底是什么?!

时间:2006-05-09 来源:不详 作者:admin 点击:
当看到中国青年报3月19日刊出的题为《农业税的“征收依据”到底是什么》一篇文章时,我心里猛然一动。我老早就想写同题名的文章,不料有人这“快”就写了出来,心想总算有人替我写了,高高兴兴地往下看内容吧,不料又让我大失所望,同时也为文中被批评的两位作者感到冤
当看到中国青年报3月19日刊出的题为《农业税的“征收依据”到底是什么》一篇文章时,我心里猛然一动。我老早就想写同题名的文章,不料有人这“快”就写了出来,心想总算有人替我写了,高高兴兴地往下看内容吧,不料又让我大失所望,同时也为文中被批评的两位作者感到冤枉。 

该文的作者似乎是很懂农税理论,在文中特意解释了常年产量和计税面积。该文说:“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常年产量”,按现行农业税制衡量,这种说法并不错,但是该文又说:“常年产量与税率的乘积才是农业税的应纳税额”,这种说法就不全面了,这里所说的应纳税额应该是指实物税额。该文的作者在试图用几十年未变的教科书上“征收依据”的狭义概念说明农业税的计征方法是什么,但是并没有说清楚,其实农业税税额是按计税面积、亩平常年产量、税率和计税价格四个要素的乘积计算确定的,至于四个要素的确定方法当然也是有政策规定的。而这些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又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比如,计税价格和税率定多少才算合理?常年产量中各作物折算成主粮的比例如何确定?实际操作中亩平常年产量的上下限如何控制?笔者认为, 常年产量具有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平均化、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平均化和一定作物范围内的平均化的特点,根据常年产量的概念及其特点、农村土地承包的均田式特点和土地通过改造后的趋同性,以及土地经营的市场性变化,为了便于操作,亩平常年产量测定的最小单位应该是小组(而不是各农户,更不应是具体的旱地水田了,因为常年产量本身是根据旱地水田上不同作物产量折算而成的,另外农村家庭承包是均田式分配的,否则任务将很难落实到户,这也是农业税制的缺陷之一),结合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土壤的类型和肥力状况以及农村的历史现状和将来的发展趋势,在县市范围内确定亩平常年产量的上下限是必要的,即是有必要明确限定亩平农业税负担范围,亩平常年产量的最小测算单位也可以是村或乡镇。总之,就现行农业税制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可以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可以写很多这方面的论文加以分析。 另外,不知该文作者是否知道在实际操作中核定计税面积时还有许多难以防范的“奥妙”之处,在此不细说了,不管怎样,不应专说空洞的难以凑效的套话。 

该文作者为什么要将其他两位作者错批一顿,更让笔者大惑不解了。该文说:“……一篇题为《农业税“据实征收”的政策为何落空?》(《中国经济时报》2月6日)。作者写道:“农业税‘据实征收’是什么意思呢?其实就是一句大白话:农民种了多少田,就按照实际面积交几亩田的农业税。”, 另一篇题为《逐步取消农业税将产生多重效应》(《国际金融报》3月9日),文中说:“中国现行的农业税制度……明显存在税负不公,无论产量成本多少,都按土地面积定额征收,加重了种粮农民的负担,影响了种粮农民的积极性……”,显而易见,这两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按照现行农业税税制和实际的可行性操作来说,作者一并没有说错,而作者二就更没有说错什么,相反两位作者说得完全正确。笔者倒是不知道该文作者为什么就那么肯定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我种的是10亩旱田,你种的是10亩水田,难道我俩向国家缴一样多的农业税吗?当然是我种旱田缴得少,你种水田缴得多”。 

说实话,在基层从事农税工作十余年了,我越来越不明白农业税的“征收依据”到底是什么?看了这篇文章后,我倒是很想再写同样题名的文章, 我也不想囿于该文作者的思路,探讨什么农业税形式上的计征依据了(这些教科书和政策资料上多着呢),我想写的内容是对农业税实质性“征收依据”持有的无限疑问和农业税没有“征收依据”的诸多证据。 

我们不要局限在一个方面看问题,不要被美丽的幌子所迷惑,更不要因此而迷惑他人。即使该文中受批评的两位作者不是从事农业税的专业人士,他们能从另外的角度发现农业税存在的问题,并用通俗的语言加以揭示不是很好吗? 

就农业税合理性存在的问题,早有专家加以了论述,从农业税形式上的“征收依据”的公式中就已推算出,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比现行增值税的实际负担率高许多。值得庆幸的是中国已决定在五年内取消农业税,作出这一决策是有充足依据的,而且这一进程会加快。 

笔者认为,农业税这样一个中国所特有的税种,在历史上尽管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在向小康社会迈进的今天,在农业人口非农化的长期过程中,家庭承包经营也将是长期的,从农村土地的实际经营状况、农民应享有的社会福利以及农民相对贫困等问题来衡量,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条件下农民交纳农业税的义务已不复存在,农业税已不具备用抽象的纳税义务来进行衡量的标准。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外,农户、农庄或农场式的规模经营尽管商品化程度较高,并可以获得较好的农业比较效益,但其自主性的投入规模也更大,随着规模化和市场化的进程,农业受自然和市场两个风险的影响都较大,而且承载着国家粮食安全等综合的经济社会功能。特别在市场化进程中,收入分配的逆向竞争很明显,非农领域在社会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中占有优势是一个普遍的规律,由于农业在经济产业链中的低层次地位,其在经济资源的分配中始终会处于弱势。在工业化进程中或工业发达阶段,对农业进行补贴将是长期的政策。国家应当把进行规模经营者作为重点对象给予农业补贴;对这些对象设置和保留税种时,也应优先考虑补贴问题;在补贴不足或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已有的税种应考虑取消。 现阶段,考虑农业土地的低经济贡献率、农民的生存状况和发展要求后,我们还凭什么征收农业税呢?农业税是一个极不合理的税种,我们还从陈年老调中寻回农业税形式上的“征收依据”,有什么意义? 

但愿一些从事农税工作的圈内人不要连圈外人都不如,成为农业税忠实迂腐的守夜人,要知道农业税其实没有“征收依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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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取消农业税将产生多重效应

作者简介:闻新国男,武汉市人,鄂州市葛店财政所工作,(1966----),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会计师,主要发表文章: 

《呼唤两个转变》:中国财经报(财政部主办),2000,7,19。 

《对农税减免改革的思考》:(财会通讯,2001,6)。 

《一种错误的账务处理》:(乡镇财政,2002,2)。 

《农村税费改革的制度创新分析与对策》:(湖北财税(理论版),2002,7)(有删节)。 

《农村税费改革的制度创新分析与对策》:(中评网/CEO世界/宏观中国,2002,7,12)(中国农村研究网转载)(全文)。 

《税收“三性”再辨》:(中评网/CEO世界/宏观中国,2003,4,26)(中国农村研究网,2003,4)。 

《税收中性原则与农业特产税政策取向》:(中评网/CEO世界/宏观中国,2003,4,26)(中国农村研究网,2003,4)。 

《补贴不如减税》:中国经济时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2003,6,26。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 取消农业特产税》:(财会通讯,2003,8)。 

《应优先确保农村教师工资》:中国经济时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2003,9,12。 

《解决“三农”问题切忌家长式作风》:(中国农村研究网,2003,10)。 

《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改革的思考》:财会月刊(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刊)2003,11。 

《不宜将农业税改为增值税》:中国经济时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2003,12,4 等。

作者:闻新国  文章来源于:中国农村研究网  责任编辑: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