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1、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传出国境;2、保护农牧渔业生产;3、保护人体健康;
4、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二、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检疫规章》。
三、管理体制
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2、国务院设立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3、国家动植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四、进出境动物检疫对象
1、1992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共97个进境动物检疫对象,其中一类病15种,二类病82种。
2、出境动物检疫对象
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要求,分别在对外签署的双边动物检疫协定和议定书中做明确规定,或者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应检的动物疫病种类。
五、进出境动物检疫范围
1、进境、出境、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2、装载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3、来自动物疫区的运输工具;4、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动物检疫的其他货物。
六、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
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是国家规定的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法律规范。
1、检疫审批制度
(1)进境检疫审批制度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动物产品,必须依法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过境检疫审批制度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过境审批手续。
2、检疫报检制度
输出输入检疫物或者过境运输检疫物,必须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检疫。
(1)进境报检制度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或地区的有效检疫证书、贸易合同、进境检疫诈可证等单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2)出境报检制度
货主或代理人应在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3)过境报检制度
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由承云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4)邮寄物报检制度
邮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由国际由件互换局及时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5)携带物报检制度
携带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3、产地预检制度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国动物和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政府有关机关的同意,派检疫人员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4、注册登记制度
国家动植物疫局对中国输出动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5、实验室检验制度
实验室检验是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
(1)现场检疫不能得出结果的,需要抽样做实验室检验;
(2)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需要做进一步到实验室确诊;
(3)进口国要求的实验室检验项目;
(4)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
(5)我国对外签署的检疫协定的协定和议定书中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
6、检疫出证制度
检疫证书是检疫结果的书面凭证,输入、输出检疫物,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验放;进境或过境检疫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的检疫证书;携带动物进境的,也必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的检疫证书。
7、现场检疫制度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登船、等车、登机实施检疫,进入港口、车站、机场、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
8、隔离检疫制度
(1)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制度
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天;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隔离检疫30日。
(2)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制度
输出动物,出境前需要经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
9、检疫监督制度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10、调离检疫物批准制度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2)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过境期间,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3)邮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不得运。
(4)隔离检疫的动物,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不得调离。
11、检疫放行制度
进出境或过境的检疫物,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检验合格,同意放行的管理制度。
12、废弃物处理制度
(1)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物废弃物, 须依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2)过境的动物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和其他废弃物, 必须按照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13、检疫收费制度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依照规定收费。
七、进出境动物检疫措施
1、禁止进境措施
(1)禁止进境物:①动物病原体;②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有关动物、 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③动物尸体。
(2)禁止携带、邮寄的进境物:1992年6月8 日农业部分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2、检疫处理措施
(1)对进境动物的检疫处理
①检出一类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②检出二类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2)对携带、出境和过境动物的检疫处理
①携带动物、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做除害处理的,退回或者销毁。
②输出或过境运输的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或过境。
(3)对进境动物产品和检疫处理
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处理,无法做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对出境、过境动物产品检疫处理
输出或者过境运输的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处理,无法做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5)对运输工具的检疫处理
来自动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抵达口岸时,发现有检疫对象的,作不准带离运输工具、除害、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3、防疫消毒措施
(1)对进境车辆的防疫消毒;
(2)对装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 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触的人员和污染的场地的防疫消毒。
4、紧急预防措施
紧急预防措施,是指在国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并有可能传入中国的紧急情况下,必须迅速采取的防疫措施。
(1)国务院采取的紧急措施:①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②下令禁止来自动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③封锁有关口岸。
(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紧急措施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公布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3)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取的紧急措施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通知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可能受疫病污染的进境检疫物采取进境检疫处理措施。
(4)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
受动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凤局报告。
八、法律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行政责任
(1)罚款;(2)吊销检疫单证;(3)注销注册登记;(4)取消熏蒸、消毒资格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刑事责任
(1)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2)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九、行政执法
1、动植物检疫人员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行。
2、动植物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动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
动植物检疫是一项国际性工作,欲达到防止动植物疫情在国际间互相传播,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动植物疫工作不仅要立足于国内的努力,而且还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国际惯例来规范围内的检疫行为。
1、双边政府间检疫协定
为防止动物疫传播,保护各自国家农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加强两国在动物检疫流域的合作与交流,经过友好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和10多个国家政府签署了双边动物检疫合作协定。
2、双边部门间检疫议定书
根据贸易发展的需要,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外坳植物检疫当局,本着科学的态度,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50多个国家的动物检疫主管部门签署了近 200个进出口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和动物产品检疫议定书。
3、双边合作项目
为引进国外先进的检疫设备,消化吸收国外动植物检疫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检疫技术,方法和手段,进一步提高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水平,加快中国动植物检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已先后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开展了动物检疫合作项目。同时还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开展了对外合作项目。
4、多边动植物检疫合人与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除了积极参与双边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外,还踊跃地参与多边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自1991年起派员参与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和现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有力地推动了谈判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