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自2005年7月15日起纳入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予以公告。 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本站节选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七 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 2.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 3.试验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信 4.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8号颁布, 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除特殊规定外,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地区) 的登记资料(须经公证和确认) 3.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4.产品的原料组成、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5.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制造方法的说明 6.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 7.产品的适用范围、添加量和注意事项的说明 8.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9.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 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官方证明(复印件) ②产品概述 ③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④说明书样张 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检验。申请人将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 4.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的产品,申请人 5.专家评审。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对上述两 6.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质量复核检验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6个月;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8300元/产品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饲料添加剂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7]41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流程图 八 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产品标准是否改变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8号颁布,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所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复印件) 3.产品的质量标准材料 4.产品的最新说明书 5.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文件(复印件) 6.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7.对于监督抽查检验一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交三个生产批号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检验。需要进行质量复核检验的产品,由申请人将三个生产批号的产 4.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和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提出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4150元/产品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饲料添加剂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7]41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 流程图
九 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变更事项是否属于变更登记允许的范围 2.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8号颁布, 3. 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正本) 3.生产厂家出具的企业名称等变更说明 4.生产国(地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主管机构允许进行变更的证明文件 5.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4150元/产品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饲料添加剂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7]41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 流程图
十 项目名称: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属于新饲料或新饲料添加剂 2.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质量标准是否科学 5.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7号颁布,2004年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和产品样品: 1.《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2.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的说明 3.产品研制目的和依据的说明 4.产品概述 5.产品的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6.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7.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编制说明、检验方法和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 8.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对于微生物添加剂应提供微生物菌种和培养基规格) 9.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10.产品有效性试验报告 11.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毒理学试验和菌种鉴定)报告 12.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13.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添加量的说明 14.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15.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新饲料和饲料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检验。申请人按照要求将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 4.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申请人按照要求将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 5.专家评审。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质量复核检验合格、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 6.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6个月;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2000元/产品 ──《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流程图 十一 项目名称: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2.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是否具备必要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4.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5.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1.需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 2.按以下几种类型分别递交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 (1)新办饲料添加剂(Ⅰ类)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备案标准或标准草案 g.环保证明 h.生产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产品或饲料级酶制剂产品的,需提供菌种来源证明 i.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j.原料或成品有易燃、易爆物质的,需提供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 k.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l.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 (2)新办饲料添加剂(Ⅱ类)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标准备案证明 g.对新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的,需提供原生产厂商 h.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i.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j.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 (3)新办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标准备案证明 g.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h.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 (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按规定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 (5)设立分厂、异地生产、变更生产地址或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批准 (6)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所在地名称的,只需递交变更申请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 2.专家评审。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实地复核时间不超过2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