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动物卫生监管)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做好猪链球菌病防控工作,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我部组织制定了《猪链球菌病应急防治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猪链球菌病应急防治技术规范 附件: 猪链球菌病应急防治技术规范 猪链球菌病(Swine streptococosis)是由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人畜共患疾病,该病是我国规定的二类动物疾病。 为指导各地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保护畜牧业发展和人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猪链球菌病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防治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从事生猪饲养、屠宰、运输和生猪产品加工、储藏、销售、运输,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根据流行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验等作出诊断。 2.1 流行特点 猪、马属动物、牛、绵羊、山羊、鸡、兔、水貂等以及一些水生动物均有易感染性。不同年龄、品种和性别猪均易感。 猪链球菌也可感染人。 本菌除广泛存在于自然界外,也常存在于正常动物和人的呼吸道、消化道、生殖道等。感染发病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血液、内脏器官及关节内均有病原体存在。 病猪和带菌猪是本病的主要传染源,对病死猪的处置不当和运输工具的污染是造成本病传播的重要因素。 本病主要经消化道、呼吸道和损伤的皮肤感染。 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夏秋季多发。呈地方性流行,新疫区可呈暴发流行,发病率和死亡率较高。老疫区多呈散发,发病率和死亡率较低。 2.2 临床症状 最急性型 发病急、病程短,常无任何症状即突然死亡。体温高达41- 急性型 多突然发生,体温升高40- 慢性型 表现为多发性关节炎。关节肿胀,跛行或瘫痪,最后因衰弱、麻痹致死。 2.3病理变化 2.4实验室检验 2.5 结果判定 符合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猪,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 3.3 疫情确诊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4 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实验室检验做出的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发现疑似猪链球菌病疫情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等,并采样送检。确认为疑似猪链球菌病疫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防控措施。 4.2 当确诊发生猪链球菌病疫情时,按下列要求处理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猪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猪及同群畜所在养殖场(户组)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顺延 应对病猪作无血扑杀处理,对同群猪立即进行强制免疫接种或用药物预防,并隔离观察14天。必要时对同群猪进行扑杀处理。对病死猪及排泄物、可能被污染饲料、污水等按附件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对疫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对猪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4.2.4 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可能被污染的产品(包括猪肉、内脏、骨、血、皮、毛等)按照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执行;对于猪的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猪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疫点内所有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最后一头病猪扑杀14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4.2.8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5 参与处理疫情的有关人员,应穿防护服、胶鞋、带口罩和手套,做好自身防护。 |
| (05-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