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政策。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
据悉,此次优惠政策的出台,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而作出的。
除家禽业可免2005年年企业所得税外,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