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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防范事实劳动关系风险

日期:2008-1-23 19:06:00  来源:不详 主题:用人单位如何防范事实劳动关系风险

  1 月17日,河南禾丰牧业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王振玲向本报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不少用人单位在此之前已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注意哪些事项?当日,记者就此问题走访了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兰。

  王海兰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即为违法用工,其直接后果有二:首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其两倍的工资;其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更加被动。

  王海兰告诉记者,为避免事实劳动关系发生造成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几点: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我行我素。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因此,今年1月31日前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务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先签合同再用工。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是有保护作用的。为避免一些劳动者出现“王海现象”,恶意拖延时间,不签合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只要履行了法定义务便不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招用新员工时,用人单位要先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再办理入职手续,然后才能让其上班工作,续签劳动合同也要在原合同到期前完成。如果已经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能充分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限内已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三、及时理顺劳动关系,加强用工管理。有些用人单位业务分流,下属部门有权自行招聘人员并支付劳动报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没有备案,极易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要及时理清劳动关系,履行法定义务,严格禁止下属部门随意用工。四、《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各持 1份,如果用人单位拿不出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在双方不能面对面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先由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而后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将签订完毕的合同交付劳动者时,一定要保留劳动者亲笔签收的书面凭证。为避免劳动合同遗失、毁损,也可一次签订一式多份,分别予以妥善保管。临时性工作外包给有资质的注册单位,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使用小时工、兼职人员、学生、退休人员等,都不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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