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培训企业时要求企业做到“四会”,即“会查询”、“会申请”、“会保护”、“会利用”。去年年底,他们的培训内容又增加了——“会经营”。
几乎与此同时,北京市科委启动“科技中介服务专项”计划,68家科技中介机构获得北京市科委1515万元的首批无偿资助,并专设了技术经营与技术集成两个专项资金。
这些被认为是技术经营理念在政府层面的典型反映。
当前,技术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技术经营能够增强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已经成为普遍认识。北京信息技术大学教授傅正华向记者表示,“在成熟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必须拥有技术经营的广阔视角。”但是,目前绝大多数技术经营的主体——企业,对技术经营这一概念还很陌生。
从自发到自觉运用
“国内运作比较好的企业,都在自发地进行技术经营,只是没有发展到有自觉意识而已。不知道不等于没做。”傅正华说,如何使企业从自发转变为自觉行为,这可能是政府要做的事情。
《技术经营论》的作者、较早将技术经营理论引入国内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条例法规处副处长刘海波同样认为,政府应该构建技术经营的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引导技术经营的激励政策,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政府的资源和政策扶持必不可少”。
据了解,当前有80%的新技术在“死亡之海”沉淀下去了,只有20%的技术通过风险投资转化为产品。这一过程需要政府的参与,我国政府也给予很多政策支持,但效果却不尽人意。
傅正华指出,民营企业的老总常常会做本应由首席技术官做的决定。实际上,科技企业设立首席技术官是很重要的。首席技术官能够针对本企业的需要作出明晰的企业技术发展战略,而这点往往是企业的老总无法做到的。
政策法律缺失
专家认为,一方面,我国企业与技术经营擦肩而过,没有充分发挥技术经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企业即使意识到技术经营的作用,也可能受制于现实而难有作为。
中国农科院饲料研究所产业发展处处长罗发洪向记者表示,产生以上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政策法律还不完善。
技术经营和技术创新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来保护。国外的相关法律贯穿了技术经营的理念,每一个环节在法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美国《拜杜法》明确规定了技术转化责任问题,技术研究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了技术的知识产权所属问题。但在我国,由于缺少相关规定,出现了令人扼腕叹息的现象。
比如,国外专家掌握菌种的最高水平在5万-6万株,而中科院有位专家在长年的工作中积累了4万株菌种。这样的一笔财富,如果按照国外的法律本应属于科研单位,但因为我国法律缺少相关规定,这4万株菌种随着这位专家的退休成为其个人财富。他去世后,国家的财富和4万株菌种就会打“水漂”。“国家应在这方面加以立法规范”。
罗发洪感慨:“关于技术经营,我国越早立法保护越好。”他举例说,一项技术如果以科研单位的名义转移给企业,企业是指望获得更高利润的,但由于目前我们的技术所有权不明确,可能导致掌握技术的相关研发人员通过私人渠道将技术转移给其他多家企业。
这样一来,与科研单位签定技术转让协议的企业就吃了大亏,“独家技术会被告知天下。”他表示,这也是造成目前企业不愿意出资进行技术转移的一个重要原因。“钱没少花,但技术一旦外泄,对利润的希望立刻成了泡影”。
人才培养迫在眉睫
除法律之外,罗发洪还表示,我国缺少专业技术经营的人才,建议迅速培养此类人才。
事实上,北京市技术市场今年培训了很多技术经纪人,只是大部分此类人员最后都转行了。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王保林推断,可能是目前国内还没有形成对技术交易的需求,市场过小。只有技术经营理念深入人心,企业对技术的研发和买卖同等重视时,交易平台、人才培养才能迅速发展。
王保林认为,科技竞争的根本是人才竞争,企业需要做的是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为此,院校的教育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说服院校的领导,开设一些技术经营的课程;第二步,开设技术经营专业,招收这个专业的学生进行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生或者类似MBA的独立学位。
“这样做的重要前提是技术经营应首先被社会和企业所接受。企业有需求了,开设这样的课程就会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