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与被告孙某系文登市高村镇某村邻居,两家相隔一条宽约八米的小路,素有矛盾。今年4月,原告养殖的貂、狐狸和貉正处于产仔期,被告不听原告劝阻,多次在下午五六点及夜间在两家间的小路上燃放鞭炮。后原告饲养的貂、狐狸和貉所产仔畜大量死亡,文登市畜牧兽医工作站经过检验,排除了疾病引发死亡的情况,认定原告仔畜死亡原因主要是受惊吓(如燃放鞭炮)所致。
高村法庭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因相邻关系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在原告貂、狐狸和貉产仔期间多次燃放各种鞭炮,在原告能够证实其所饲养的仔貂、仔狐狸、仔貉非因疾病死亡,并且被告无法证实是由于原告自身或其它因素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仔畜中非正常死亡部分主要系被告燃放鞭炮惊吓所致。对于原告的大部分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本案被告一再强调其燃放鞭炮不是故意惊扰原告,但他的行为毕竟造成了原告损失,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最后,法庭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姜某19904元。
(记者 王鹏飞 通讯员 王秀琴 邓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