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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和地区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比较

日期:2007-11-21 18:03:00  来源: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主题:不同国家和地区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比较


3.2 标识范围

    美国和加拿大的转基因管理政策以产品的最终特性为依据,对产品的加工和生产工艺不存偏见。在法规管理方面,以援引已有法规为主。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美国主要援用《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案》,该法案第403条规定了食品标识方面的内容,标识范围涉及所有食品而不仅仅是转基因食品,并且只有当转基因食品与其传统对应食品相比具有明显差别、用于特殊用途或具有特殊效果和存在过敏原时,才属于标识管理范围。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欧盟、中国香港、俄罗斯、瑞士、捷克共和国、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等要求对所有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管理;中国要求对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番茄等5大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中国台湾、以色列、泰国仅要求对部分转基因大豆和转基因玉米产品进行标识;日本和韩国的标识范围不但包括转基因大豆、玉米及其制品,转基因马铃薯也在标识范围之内。

转基因大豆和转基因玉米是目前应用最广和种植面积最大的两种转基因作物。相应地,大部分实施标识管理的国家都要求对这两类转基因作物的产品进行标识。转基因棉花虽然种植面积较大,但因不直接进入人类消化系统,大部分国家都不要求对转基因棉花进行标识。中国2002年种植转基因抗虫棉近 210万公顷,转基因抗虫棉种子深受棉农欢迎。为保证市售抗虫棉种子的真实性,防止假冒转基因抗虫棉种子坑害棉农,中国政府将转基因棉花种子列入标识目录。油脂类产品的转基因检测技术较为复杂,一般认为精炼油中不含有外源DNA及蛋白质,而且其副产品菜籽饼不直接进入人类消化系统,除欧盟和中国外,其它国家或地区均规定油脂类产品不需要进行标识。

3.3 标识阈值及标识豁免政策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转基因标识管理政策,都允许在食品(饲料)中存在少量转基因成分,将这种转基因成分的存在作为收获、运输及加工过程中,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加以消除的意外混杂,而不需要进行标识,并且确定了食品(饲料)中转基因成分意外混杂的最高限量(阈值)(表2)。若食品(饲料)中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这一阈值,则需对该食品(饲料)进行标识。欧盟1997年颁布的新食品管理条例(258/97),设立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的最低含量阈值,即当食品中某一成分的转基因含量达到该成分的1%时,需进行标识。2002年,欧盟将这一阈值降低到0.9%。韩国规定若食品中前5种含量最高的食品成分,该成分中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 3%时,需对该食品进行标识。泰国则规定若食品中前3种含量超过5%的食品成分,该成分中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该成分的5%时,需对该食品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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