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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和地区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比较

日期:2007-11-21 18:03:00  来源: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主题:不同国家和地区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比较


瑞士 强制性 粗材料或单一成分饲料中GM成分超过 3%,混合饲料中 GM 成分超过 2% ,则需进行标识。
中国台湾省 强制性 粗玉米、粗大豆、大豆粉、玉米粉和粗玉米粉 (2003年开始执行 );豆腐、豆奶和大豆蛋白 (2003年开始执行 );所有大豆产品及多成分加工品 (2005年开始执行)。
美国 自愿 如果与健康有关特性,如食品用途、营养价值等发生改变时,或以GM材料生产的该食品的原有名称已无法描述该食品的新特性时,需对食品进行标识。
捷克共和国 强制性 所有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都需要进行标识。
以色列 强制性 转基因大豆、玉米及其产品。
马来西亚 强制性 所有转基因产品。
沙特阿拉伯 强制性 若食品中含有1种或多种转基因植物成分需要标识;若含有转基因动物成分则禁止上市。
泰国 强制性 转基因大豆及其产品、转基因玉米及其产品,若其中含有外源基因或蛋白, 则需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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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自愿标识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以及中国的香港特区。美国和加拿大制定了转基因产品自愿标识的有关标准以保证标识的延续性和可信度。 2001年2月,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提出一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议案,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基于实质等同性原则的自愿标识管理政策,任何转基因食品,如果其组成成分、营养价值、用途、过敏性等与传统对应食品不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建议在标签上标注这种差异。

除以上4个国家或地区外,其它国家和地区大多采用强制性标识管理政策。1997年,欧盟通过 258/97号条例,要求在欧盟范围内对所有转基因产品(食品/饲料)进行强制性标识管理,并设立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的最低含量阈值。匈牙利、波兰、瑞士等国沿用了欧盟的强制性标识标准。日本、韩国、南非、捷克共和国和泰国等也相继制定了自己转基因产品强制性标识政策,并设立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的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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