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苗种生产经营行为和养殖用药行为,促进苗种质量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湖北省水产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于4-6月开展一次全省水产苗种生产和水产用药专项整治活动。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使苗种场达到持证生产,规范经营,无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同时,初步建立养殖用药“三项制度”,达到杜绝使用禁用药物的目标,全面推进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整治内容
(一)苗种生产整治内容
1、苗种场生产是否符合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该省办《关于实施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是否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2、苗种场苗种的亲本来源是否清楚,质量是否符合有关种质标准,有无乱繁殖现象;
3、苗种场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有无档案,是否完整;
4、苗种场有无专业技术人员;
5、是否有乱发、滥发许可证行为。
(二)水产养殖用药整治内容
1、各地水产养殖用药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情况,是否落实整改措施;
2、有无违禁药物使用,特别是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药物的查处;
3、渔药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整治实施步骤
开展苗种生产和水产用药专项整治活动,要坚持“标本兼治”原则,建立健全“谁发证、谁监管”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监管责任制。整治活动采取用自查与普查相结合、交叉互查和抽查相结合、督查与整改相结合的方法,分步骤、分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4月1日-4月15日,成立工作专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宣传法律法规及整治活动的意义,做好专项整治宣传发动工作。
2、自查普查:4月16日-23日,以县市为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和初步整改。24日-31日,各市州对本辖区县市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整改报告,于31日前将结果报该省办产业发展处。
3、抽查督查:5月1日-17日,该省办组织各地水产主管部门进行交叉检查和抽查。5月17日-5月20日,各地将交叉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产业处;5月21日-5月30日,迎接农业部渔业局对该省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和养殖用药的督查。
4、总结阶段:6月1日-5日,各地将这次活动进行总结,并将结果报该省办产业发展处。
四、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水产部门要加强领导,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成立工作专班,落实人员,保证专项活动工作上下对接,顺利开展。
2、制定实施方案。为开展好这次专项活动,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实施内容、整治期限,确保此次大检查取得实效。
3、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做好整治活动的舆论宣传,广泛发动媒体,大力宣传农业部第46号部令《苗种生产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和该省水产办鄂渔产[2005]7号文件《关于实施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意见》,切实把苗种生产管理办法和用药制度宣传到位,做到苗种生产经营和用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突出整治重点。按照农业部开展水产苗种及用药专项整治活动要求,突出整治重点内容:检查苗种生产主体的档案记录;检查苗种场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检查生产经营苗种违法行为;检查养殖用药“三项制度”。各地要重点对照检查四方面内容,作好各项自查工作。
5、加强自查整改。各地要在自查基础上,加大对苗种场和养殖场的整改力度。对已领证但现在不具备资质的苗种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养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苗种场,要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尚未领证的,要限期申领生产许可证;对达不到苗种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不按水产养殖用药“三项制度”要求的养殖场,责令其取其建立规范用药制度,确保养殖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