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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虫”剌破黄金梦 养殖黄粉虫需谨慎

日期:2006-4-18 17:15:00  来源:不详 主题:黄金虫”剌破黄金梦 养殖黄粉虫需谨慎

 

  近日,本报接到众多养殖户投诉,声称养殖河南安阳市金龙种养有限公司宣称的“黄金虫”被骗,损失惨重,欲哭无泪。对此,本报记者对该公司的情况及其推出的“黄金虫”进行了深入详细的调查了解,其结果令人大吃一惊。

  收购协议是协议不是合同?

  河南安阳金龙(集团)公司网站上称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位于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河南省特种养殖示范基地,河南省保健品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是集美蛙养殖、汉虾养殖、黄金虫养殖,国内空白养殖产品加工项目开发的集团公司。″网页中所提到的黄金虫就是众多养殖户大呼上当的东西。

  黄金虫学名黄粉虫,俗称“面包虫”。又称黄粉甲,麸子虫,是百万余种昆虫中的一种。它产于南美洲,原为一种常见仓储害虫。1952年由北京动物园首次从前苏联引进一般作为活体饲料喂养特养经济动物,由于其营养成分极高现以开发食用产品。其用于食品加工时常被称作“汉虾”。

  在养殖户寄给记者的材料中,有一份关于安阳金龙种养有限公司宣传网页上四、五、六条的介绍:4、效益:养殖三组者,年收入近万元,两个月见效,已有很多下岗职工走上了致富路。 5、签定合同,法律公正,免费送货上门,免费技术上门,上门收购。6、回收类别:商品虫、虫蛹、虫粪。但当记者打开该宣传网页的时候,其中第四项中的“两个月见效”已变成“两至三个月见效”,第五项无“上门收购”一句,第六项更是无影无踪。

  随后记者致电到安阳种养有限公司(0372—2568878)了解情况,面对养殖户投诉的其中一条是合同诈骗时,一位女负责人居然回答记者的是:我们(公司)和他们(养殖户)签的是协议不是合同,(不履行条款)就不算诈骗。在记者向她征求书面解释时,她以忙、出差等为由让记者等待,但截止记者发稿时仍未见任何材料。

  众养殖户损失惨重 欲哭无泪

  一位名叫管丽萍的养殖户告诉记者:“我们的第一批虫从引种到回收共用了三个月零22天,公司只上门收购了几次就不再上门了,而是让我们自己送货。并且拒收虫蛹,虫粪。养殖户在向相关部门投诉时安阳种养有限公司私自更改的。

  另一姓刘的养殖户称,每回家交送虫子都会受到金龙公司的百般挑剔,收购价格在没有什么理由的情况下说降就降。由于金龙公司经常延误收购时间,致使经常出现虫子伤亡、变蛹的现象。自从养了这种虫子,家里已经花费饲料费、租房费等近万元了,现在来收回投资是没希望了?BR> 管丽萍表示,要依法维护包括她自己在内的众多养殖户的权利,讨回经济的损失,并通过各种渠道阻止金龙种养公司的骗人行为。

  3000万资产竟无工商执照

  河南安阳金龙(集团)公司网页称其下属有“温棚式繁育美蛙养殖厂,商品蛙养殖基地、黄金虫培育基地、黄金虫养殖场、高档蛙皮加工厂、蛙肉软包装食品厂,汉虾挂面厂,高效生态复合肥和几十家分公司办事处,固定资产3000万元。”然而,令人不可思意的是拥有这么多基地,、分厂的一家集团公司居然拿不出自己的工商营业执照。在安阳工商局315协会的协助下,从安阳县工商局、文峰区分局个体经营登记处及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处,均未查到该公司的任何手续和相关资料。但据安阳市公安局的一位女同志称这家公司之所以无任何手续却能在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营多年是因为有某某开发区工商局的某某局长写了注册100万的条子。

  “黄金虫”受骗养殖户已成蔓延之势

  据记者了解,在与安阳金龙种养有限公司签定种养收购协议的很多养殖户对安阳金龙种养有限公司的种种做法虽然意见很多,但却是敢怒不敢言。因为他们少则在安阳金龙种养有限公司投入几千块,多则上万块。现在尽快把手中的虫子,不管公司怎么克扣,只要能换成钱让他们的损失降到最低是他们最普遍的想法。更可怜的是,有更多的人并不知道其中的秘密,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前仆后继的加入到这支队伍当中来。

  据安阳金龙种养有限公司网页上说养殖户已辐射到河南、河北、山东等地1600余户,但具体有多少养殖户又有多少人能在从中受益是有公司清楚了!

  违规操作有非法集资之嫌

  近段时间,社会上相继出现了不少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开发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畜牧、房地产的使用权及所有权,然后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由投资者代种,代养,公司向投资者许诺一段时间后会有很高投资回报率。而且他们还频繁变换花样,采取动物养殖、植树造林、入股分红、认领股权、办会员卡、发优惠卡、推销产品提成等形式,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在宣传上他们也不遗余力,不仅大肆发放广告,甚至请名人做代言人,增强可信度。这些手段,对于一些群众有相当大的诱惑力,事实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凡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都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者往往是生活较为困难的弱势群体。这部分人渴望致富但又苦于找不到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蛊惑。也有少数人明知有投资风险,但是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

  对于社会上出现了不少经营此项业务的公司,我国的工商部门已多次提醒群众 ,代租,代养是投资行为而非消费行为,因此参与是投资者不是消费者,出现纠纷将不受消法保护。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群众:″合作开发″存在三大风险:林地、畜牧等投资一般周期较长,经营过程中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投资收益受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协议风险转嫁投资者,一些合作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极有可能卷款走人。因此,面对这类投资方式应保持清醒头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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