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孙萍介绍,她于2002年2月4日和3月1日两次在常州市立华畜禽有限公司购买了雪山草鸡苗鸡计7000只。在饲养过程中,她在阜宁县某研究所4次购买了南通巴大饲料公司生产的保姆牌5%产蛋复合预混料195袋。2002年8月初,孙萍发现所饲养的母鸡脱毛、不产蛋、生病并出现少数死亡,虽请了不少兽医、专家为鸡看病,但病鸡、死鸡现象仍陆续发生,孙萍一家焦急万分。
在经过仔细研究后,孙萍怀疑饲料有问题,即向南通巴大饲料公司提出要求对饲料进行检验,在双方未达成共同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孙萍单方委托江苏省饲料监察所对巴大公司生产的饲料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是饲料中铜含量严重超标。随后,孙萍以研究所销售的巴大公司生产的保姆牌5%产蛋复合预混料质量不合格为由向阜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巴大公司与该县某研究所赔偿其经济损失381720.6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阜宁县人民法院根据巴大公司的申请,分别委托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饲料质量进行了检验,经检测发现,饲料中铜含量不存在质量问题;饲料中锌含量虽符合国家标准,但与巴大公司饲料袋中的合格证上注明锌的含量不相符。最后,法院支持了孙萍的请求,判决她胜诉。
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中院依法改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并作出调解,孙萍在养鸡过程中确实遭受了经济损失,为扶持养殖户的养殖业,巴大公司一次性补偿孙萍人民币102000元,孙萍不再以巴大公司饲料质量问题向巴大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请求。考虑到南通巴大饲料公司已经作了经济补偿,孙萍放弃对阜宁县某研究所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