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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安全卫生及其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

日期:2006-4-13 10:50:00  来源:河南畜牧网 主题: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安全卫生及其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

作者:于炎湖
摘 要 论述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种类、特点以及常用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所存在的安全卫生问题,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对严格控制和审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设立、生产管理及对制定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标准的安全卫生指标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The Problems on the Safety and Hygiene of the Feed Products from
Animal Sources and It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Yu Yanhu
Abstract The kinds, characteristics, and problems of the safety and hygiene of the feed products from animal sources, and some problems i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n the safety and hygiene of the feed products from animal sources were discussed. And what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was suggested in drawing up of the standard of feed products from animal sources on the safety and hygiene index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feed products from animal sources;safety and hygiene;supervised and administrate
1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种类与特点

1.1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种类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通常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这类饲料包括水产制品、畜禽屠宰场副产品、乳制品、蛋制品及蚕丝工业副产品等。产品种类主要有:

1.1.1 水产制品
鱼粉、鱼膏、鱼油、虾粉、虾壳粉、鱿鱼粉、乌贼粉、干贝精粉等。

1.1.2 肉类加工副产品
肉骨粉、肉粉等。

1.1.3 血液制品
血粉、血浆粉、血球粉、血清粉、发酵血粉等。

1.1.4 畜禽屠宰下脚料
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肠粘膜蛋白粉、明胶、骨粉、蹄粉、角粉、鸡杂粉等。

1.1.5 乳制品
乳清粉、乳粉、脱脂乳粉等。
1.1.6 蛋制品
蛋黄粉、蛋粉及蛋壳粉等。

1.1.7 蚕丝副产品

蚕蛹及蚕蛹粉。

1.1.8 动物油脂和油渣

1.2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特点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与植物性饲料产品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蛋白质含量高,多数产品均在50%以上;氨基酸组成良好;蛋白质生物学价值较高;②多数产品的碳水化合物量少,不含粗纤维;③矿物元素含量高,尤其是钙、磷含量丰富,且比例适宜,利用率高;④B族维生素特别是维生素B12含量高。正是由于这些特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在畜禽和水产养殖上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用以补充某些必需氨基酸的不足和提供丰富的各种B族维生素与矿物元素。
但是,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品质变化通常远远大于植物性饲料产品,其原因主要在于所含蛋白质及脂肪量高且易变质,在制造过程中易污染杂质与细菌,如果选料不当还易造成动物疫源的传播。此外,掺假的情况也较多见。因此对此类饲料产品的质量评定和安全卫生监管就显得特别重要。

2 常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

2.1 鱼粉
鱼粉的粗蛋白质含量高,进口鱼粉都在60%以上,国产鱼粉的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品的粗蛋白质含量分别规定为≥65%、≥60%、≥55%和≥50%(GB/T 19614—2003)。鱼粉的氨基酸组成较为平衡,各种必需氨基酸含量丰富。鱼粉富含维生素B12、B2及较多量的脂溶性维生素A、D、E,硒和碘的含量也较高。但使用鱼粉时可能出现的卫生问题有:
2.1.1 霉变
鱼粉在高温高湿条件下易于发霉,并且进而促使细菌繁殖而发生腐败。因此,鱼粉必须充分干燥,水分含量应≤10%。鱼粉中霉菌总数应 < 20×103个/g,细菌总数应 < 2×106个/g(GB 13078—2001)。
2.1.2 氧化酸败
脂肪含量多的鱼粉以及鱼粉贮存不当时,其所含的高度不饱和脂肪酸极易氧化生成醛、酮、酸等物质,使鱼粉的适口性和品质显著降低,甚至出现自燃现象(因鱼粉含磷量高)。因此鱼粉的脂肪含量一般要求不超过12%;新鲜鱼粉的酸价(AV)一般应不超过20mg KOH/g,最好不超过7mg KOH/g。GB/T 19614—2003规定,特级、一级及二、三级品鱼粉的油脂酸价(KOH)分别为≤3mg/g、≤5mg/g和≤7mg/g。

2.1.3 引起鸡肌胃糜烂
饲喂鱼粉可引起鸡肌胃糜烂,俗称“黑色呕吐病”(简称黑吐病)。这是由于某些鱼粉中含有较多的组胺(histamine)和肌胃糜烂素(gizzerosine)所引起。它们可促使胃酸分泌亢进,大量胃酸进入肌胃能腐蚀肌胃角质膜使其发生糜烂和溃疡,角质膜下肌肉层出血,血液与酸作用而使胃肠内容物变成黑褐色,致使呕吐物及粪便也呈黑褐色。
组胺是由鱼体中的游离组氨酸在某些微生物含有的组氨酸脱羧酶的催化下发生脱羧反应而形成的。鱼粉中组胺含量越高,表明其受微生物污染越严重,鲜度也越差。新鲜鱼粉的组胺一般应低于100mg/kg。目前市售鱼粉按照其原料不同,分为红鱼粉(如鯷鱼、沙丁鱼等红肉鱼类加工而成)和白鱼粉(如鳕鱼等加工而成)两种。我国国家标准《鱼粉》(GB/T 19164—2003)规定,红鱼粉中组胺含量,特级、一级、二级及三级品分别为≤300mg/kg、≤500mg/kg、≤1 000mg/kg和≤1 500mg/kg;白鱼粉中组胺含量为≤40mg/kg。鱼粉的挥发性盐基氮(VBN)含量,特级、一级及二、三级品分别为≤110mg/100g、≤130mg/100g和≤150mg/100g。
肌胃糜烂素是鱼粉在加热干燥处理时由鱼粉中的游离组氨酸及其代谢产物组胺与鱼粉中的蛋白质(赖氨酸的ε-氨基)发生反应而形成的。制造鱼粉时加热处理的温度愈高,毒素愈易产生。因此,为防止鱼粉中形成肌胃糜烂素,原料应新鲜、冷藏;加热干燥时温度应不超过130℃;预先在原料中加入抗氧化剂,可抑制在加热干燥时毒素的形成。
2.2 肉骨粉
肉骨粉的蛋白质含量因原料的不同而变异较大,一般粗蛋白质含量为45%~50%。氨基酸组成较好,尤以赖氨酸含量较高。肉骨粉的钙、磷含量高,比例适当,且基本上为可利用磷。
使用肉骨粉时可能出现的卫生问题主要是肉骨粉中含有较高量的动物脂肪,贮存不当或贮存时间过长时,脂肪易氧化酸败,造成风味不良。同时由于肉骨粉中蛋白质、脂肪含量都较高,易受微生物孳生污染(尤其是沙门氏菌污染)。因此,对肉骨粉应进行酸价(AV)、挥发性盐基氮(VBN)及微生物指标的监测。一般要求肉骨粉的酸价最高不超过9mg KOH/g;挥发性盐基氮最高不超过170mg/100g;沙门氏菌不得检出;细菌总数不超过2×106个/g样品;霉菌总数不超过20×103个/g样品。

2.3 血粉
血粉的粗蛋白质含量很高,达80%以上。但在氨基酸组成上缺点是蛋氨酸、异亮氨酸含量较低。血粉中铁含量很高。血粉的适口性较差,其消化率及饲养效果因血粉的加工工艺不同而异。血粉容易吸潮、结块、发霉和腐败,因而不宜久贮。

2.4 羽毛粉
羽毛粉的粗蛋白质含量高,一般为78%~85%,主要是角质蛋白,属于硬蛋白质类,难消化,不经加工处理很难被动物利用。其氨基酸组成不够平衡,蛋氨酸、色氨酸和赖氨酸含量较低。羽毛粉的营养价值取决于加工工艺,养分含量因混杂物含量不同而变异较大。其原料容易污染有害微生物或发霉变质。羽毛粉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2.5 皮革蛋白粉
皮革蛋白粉的粗蛋白质含量可达74%以上,主要是胶原蛋白,因而氨基酸组成上的缺点是蛋氨酸、色氨酸和苏氨酸的含量较低。皮革蛋白粉的原料是鞣制后的皮革下脚料,它含有大量的铬,对动物有害,故在水解加工时必须同时脱铬。皮革蛋白粉中铬含量(以Cr计)应不超过200mg/kg(GB 13078—2001)。

2.6 蚕蛹粉
蚕蛹是蚕丝工业的副产品,富含蛋白质和脂肪。蚕蛹干燥后粉碎制成的产品称为蚕蛹粉,它有脱脂和未脱脂的两种,粗蛋白质含量分别约为65%和55%。脱脂蚕蛹粉的粗脂肪含量为3%~10%。未脱脂蚕蛹粉的粗脂肪含量可达22%以上,故不易贮存,容易氧化酸败,并发出恶臭。用劣质的蚕蛹粉饲喂畜禽时,可使肉、蛋、奶产生不良气味,还可使体脂和肉带黄色。用来喂鱼时可使鳟鱼发生贫血,鲤鱼发生背苔病。

3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安全卫生不仅关系到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而且关系到人类身体健康。近年无数事实表明,多种病原细菌和病毒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作为病原媒介,有可能引发或传播动物疫病(如疯牛病等);同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本身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加工过程中形成与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会直接对动物造成危害。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中的各种病原物质又会使畜产品受到污染,再通过食物链而危害人体健康和引发人类患病。因此,为了加强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安全卫生管理,农业部颁发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对保障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安全、保障畜产品对人类的安全、保障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 严格控制和审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设立
《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6项条件,即厂房设施、生产工艺及设备、人员、质检机构及设备、生产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只有具备上述6个方面的规定条件,企业填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经过有关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并经评审组评审,颁发《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才能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我国目前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基本上是中小型企业,一般较难全面达到上述要求。笔者曾看到,有的肉粉和肉骨粉生产企业是作坊式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极差。因此现今严格控制和审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设立是非常必要的。在评审企业设立条件时,要特别注意厂房设施、厂区布局、工艺流程能否满足安全卫生要求,能否最大程度地避免交叉污染和符合环保要求。只有从企业设立的一开始就强调这些要求,才能保证以后产品生产安全卫生管理的顺利进行。
3.2 强化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在病原体的扩散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故必须加强生产企业的自我生产监督管理和必要的国家及地方管理部门监控。生产企业首先要严格控制原料的采购,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这是保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的基本前提。其次在企业生产过程管理上要特别注意对装载容器、运输工具等进行清洗与消毒,防止交叉污染。再者在企业成品管理上,成品存放区和原料储存区要完全分开,保证成品不受污染。成品要严格进行出厂检验,并执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除了经常性的企业自我生产监督外,饲料管理部门应对批准设立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不定期地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对生产企业除了检查工厂厂房、设施、生产环境和员工的一般卫生状况外,还要检查生产企业自我监督及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3 加强市场监管,保证经营、使用的安全卫生
饲料管理部门对市场流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与管理,也是保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的重要一环。
《管理办法》规定,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经营者从事销售活动时,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并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应当办理进口产品登记证;禁止进口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禁止进口经第三国(地区)转口的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饲料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进行监管,可以保证经营、使用的安全卫生,有效地控制动物疫情的发生与传播。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饲料质检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责任,通过对产品的抽检,以科学的检测报告为依据,从而有力地支持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
3.4 积极推行HACCP安全管理
目前,我国饲料行业安全卫生监管工作主要还是以生产许可证管理为主要手段的事前监督和以最终产品监督检验为主要手段的事后监督。这样的监管尚不足以保证被检饲料产品的安全卫生,只有对饲料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管,通过多项预防措施,才能保证产品的安全卫生。因此,应当积极推行HACCP安全管理。
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s)即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它是以保证饲料和食品安全为基础,对生产全过程实行的预防性控制体系,即对饲料生产加工过程中造成饲料污染发生或发展的各种危害因素进行系统和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能有效地预防或消除各种危害的“关键控制点”,进而在“关键控制点”对各种危害因素进行控制,并同时监测控制效果,随时对控制措施进行校正和补充。通过HACCP管理体系,可以保证最终产品中各项安全卫生指标均在控制限以下,从而确保饲料产品的安全卫生。因此推行HACCP管理体系是饲料安全卫生管理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3.5 加紧制定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标准
目前我国有关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已颁布的仅有国家标准《鱼粉》(GB/T 19614—2003)。《饲料用骨粉及肉骨粉》国家标准及《饲料用水解羽毛粉》农业行业标准正在审批中。为了保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应当加紧制定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标准,特别是对产量大、市场需求量大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要尽快制定标准。
安全卫生指标是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标准技术要求中的重要技术指标,是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进行安全卫生质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手段和依据。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标准的安全卫生指标可大致包括3方面。

3.5.1 严重危害动物及人体健康的指标
包括致病性微生物与毒素、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等。主要指标有:特定病原菌(如沙门氏菌等),黄曲霉毒素等多种霉菌毒素,重金属,苯并(а)芘,多氯联苯(PCB)等。
3.5.2 对动物及人体有一定威胁或危险性的指标
这类指标(或称为污染指标)通常可表示饲料产品可能受到污染以及污染的程度,如菌落总数(包括细菌总数及霉菌总数)、大肠菌群等。一般来说,菌落总数的多少并不表明引起疾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但它能反映饲料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状况,表明生产加工过程缺乏有效的卫生管理。

3.5.3 间接反映饲料产品卫生质量或与卫生质量相关的指标
如水分、酸价(AV)、过氧化价(POV)、挥发性盐基氮(VBN)、组胺等。以往这些指标通常被简单地看作一般质量指标,因而忽视了它们对保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的重要意义。例如水分,它是饲料产品中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有利条件,水分含量越高,饲料产品中的霉菌和细菌越易生长繁殖,从而越易霉变和腐败。
在制定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标准时,应根据每种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特性确定相应的必需的安全卫生指标项目,并规定其允许限量。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安全卫生指标,如果与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01)的适用范围相同,应当直接加以引用,使饲料产品标准与《饲料卫生标准》保持协调统一。如果该产品标准中某项安全卫生指标为该产品的特殊需要,而在《饲料卫生标准》中缺项或不适用,则应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具体的安全卫生指标。总之,安全卫生指标应当在该产品标准中完整、准确、清楚地加以表述,不宜笼统地规定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以便在该产品标准实施时方便地、明确地理解和执行。
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标准中,微生物指标是安全卫生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霉菌总数、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特定病原菌等指标的规定,对提高企业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管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目前我国饲料卫生标准和饲料产品标准在微生物指标的表述方面与国际通行的作法存在较大差异。例如,我国饲料卫生标准对病原菌(如沙门氏菌)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而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在确定某种微生物“不得检出”的要求下注明:“在25g样品中”。又如,我国饲料卫生标准对细菌总数、霉菌总数等“污染指标”只规定了菌落计数限量,而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在规定菌落计数限量的同时,要求该微生物指标应说明其采样方案,并从统计学意义出发,规定不同产品每批检样的数量,从而保证检验结论的可靠性。例如,欧盟规定动物副产品的大肠菌群标准为n=5, c=2, m=10 CFU/g, M=300 CFU/g。其中:n——指一批产品的采样份数;m——指细菌菌落限量的阈值;M——指细菌菌落限量的最大值;c——指该批产品中超过细菌菌落限量阈值的样品份数;CFU/g——指在每克检样中检出的目标菌落数。该项大肠菌群标准的含义是:从一批产品中取5份检样,若所有检样大肠菌群结果都没有超过m(即10),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有2份及2份以下检样的大肠菌群结果位于m与M值之间(即10~300之间),其余检样的大肠菌群结果小于或等于m值,可判定为该批产品仍然合格(或认为该结果可接受);若有3份及3份以上检样大肠菌群结果位于m与M值之间,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若有任一检样大肠菌群结果超过M值(即300),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上述我国饲料卫生标准在微生物指标表述上与国际通行作法存在的差异,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国际进出口贸易中,对与国际接轨的工作会带来一些困难。因此,建议在我国饲料卫生标准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对微生物指标表述方式的国内外差异问题应进行认真分析,开展有关试验研究,从而制定出既有利于与国际接轨而又在我国切实可行的微生物指标。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4-08-0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13078—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S].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T 19164—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鱼粉[S].
v4 于炎湖. 欧盟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生产与进口的新规定[J]. 富英快讯,2003,(20):2~5
5 于炎湖主编. 饲料毒物学附毒物分析[M]. 北京:农业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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